(2017)粤0604民初4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伟冲、梁博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伟冲,梁博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946号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107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30974605。法定代表人:苏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贵军,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欣,公司员工。被告:邱伟冲,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梁博伟,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邱伟冲、梁博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黎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