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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4民终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院工程集团彭水渝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院工程集团彭水渝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4民终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96号4幢34-4号。法定代表人:朱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毕,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院工程集团彭水渝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郁山镇龙井居委。法定代表人:胡光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登,重庆市彭水县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二院工程集团彭水渝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渝0243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亿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李庆毕,被上诉人渝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孝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亿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款,改判支持亿通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渝东公司承担上诉费用。事实及理由:1.原审查明和认定事实不清,表现为:一是《渝东公司官家萤石矿山检查会诊意见》中存在的问题已经整改,原审未将(彭)安监管复查字(2015)第017号整改复查意见写入判决,忽视了整改后无安全隐患的事实;二是《渝东公司官家萤石矿安全隐患停产整改建议函》未送达亿通公司,原审将《渝东公司官家萤石矿安全隐患停产整改建议函》写入判决。2.停工函说明渝东公司属于任意宣布停工的故意违约行为,亿通公司针对停工函回函同意停工的前提是存在安全隐患待整改后再生产,但结果是一直停工,原审以停工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且事后亿通公司未要求复工,而认定渝东公司未违约严重违背了本案客观事实。渝东公司答辩称,亿通公司收到停工整改函后未进行整改,且由于亿通公司未按矿山设计标准进行施工作业致矿山安全隐患突出,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亿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渝东公司返还保证金1300000元,赔偿损失3715400元,其中包含建设巷道的费用975000元(650米按单价1500元/米计算)、为服务矿山建设购买车辆费用385400元、租用公路两年租金400000元、征用土地和山林费用300000元、停工期间矿山护厂管理人员及员工带薪休息的工资460000元、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12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9月12日,亿通公司(乙方)与渝东公司(甲方)签订了《官家萤石矿矿山建设承包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官家萤石矿矿山建设工程。(2)工程地点:彭水县走马乡洪家村甲方所属矿山指定区域。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1)官家萤石矿矿山建设工程,主要工作内容:官家萤石矿开采设计和变更设计所含全部工程,乙方提交并经甲方审批后的施工通知和生产计划。(2)甲方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程。第三条、工程工期。工程进度要求:经双方协商后以甲方下达的生产计划为准。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标准:矿山建设验收合格,矿石符合本合同对矿石质量的要求。(2)技术要求: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矿山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要求、施工通知及技术措施进行施工。第五条、工程验收。(1)验收标准:按照《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文件。(2)萤石矿石质量要求:矿山建设生产的全部矿石,CaF2品位≥30.00%的矿石无条件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应保证矿石满足以下质量标准……(3)全部矿石(含萤石、重晶石)需经甲方选厂汽车衡计量,磅单作为计算依据。第六条、承包方式。全承包。第七条、甲方责任和义务:(1)提供《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三同时’建设批复。(2)向乙方有偿提供矿山既有设施和设备[含房屋(炸药库除外)、水池、配电设备、生活锅炉等,不含空气压缩机、对旋式局部通风机、调度绞车],按照1万元/年收取租赁费,租赁费从乙方工作人员进驻矿山开始计算。(3)监督乙方文明施工、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并监控安全生产管理。(4)负责每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向乙方下达符合实际情况的生产计划,对采出的全部矿石进行计量。(5)有权对乙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违章违纪行为、完不成生产计划和发生安全事故、严重损害工人权益等进行处罚。(6)因乙方违约被终止协议的,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清退施工区的全部设备、材料;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清除。(7)紧急和发生特殊突发事件时,有调动乙方全部人员和材料的权利。(8)有权根据工程情况要求乙方增减作业人数,满足生产需要。有权要求乙方清退不服从指挥、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9)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承包所得。第八条、乙方责任和义务:(1)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搞好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劳动保护等工作。(2)承担资源风险和合同期内全部费用[①含工程建设、征地、证照办理及年审和延期、规费、政府各种摊派费用等;②负责办理官家萤石矿《开采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和编制及审核备案、安全生产‘三同时’建设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承担全部费用]。(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持证率达到100%。(4)负责处理因项目建设、运输等引起的一切纠纷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如土地、道路、复垦、环境保护、用水等)。(5)为劳务作业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雨衣、手套、口罩及其它相关防护用品)。(6)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甲方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隐患整改要求落实到位,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7)配合甲方取样工作。(8)负责编制作业方案并主动报甲方审批后实施。(9)缴纳用电保证金,向供电部门按时足额缴纳电费。(10)对新进人员、换岗人员必须进行72小时安全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11)负责甲方供给设施、设备的保管和维护并承担费用,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承担赔偿责任。(12)按井下健康要求用工,禁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55以上的老人及体弱病残人员进场作业、禁止使用不法人员;乙方应承担因使用以上不合格人员引起的责任和后果。(13)按时足额支付作业人员工资。(14)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第十条、承包价格。(1)建设产生的所有矿石CaF2≥30.00%(萤石矿石)无条件归甲方所有,由乙方运至甲方选矿厂原矿堆场。萤石矿甲方向乙方支付4-5元/吨·度的费用(资源税由甲方承担)……(2)建设产生的矿石CaF2(萤石)﹤30.00%矿石由乙方自行处理,但乙方须按以下标准向甲方交纳管理费①采出矿石量﹤30000吨,交纳40元/吨管理费;②采出矿石量30000~100000吨,交纳50元/吨管理费(指超过30000吨部分);③采出矿石量﹥100000吨,交纳60元/吨管理费(指超过100000吨部分)。第十一条、保证金:(1)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交纳安全保证金陆拾万元(¥600000元);(2)乙方向供电部门交纳伍万元(¥50000元)用电保证金,由甲方代收……第十三条、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1)甲方支付乙方的矿石收购费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管理费用原则上按月结清,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双方相关费用结算,15日前完成相关费用支付……(3)运出矿区的所有矿石,驾驶员必须持甲方驻矿人员开出的票据到甲方选厂经汽车衡计量后方可运往指定地点。计量以甲方选厂汽车衡称重计量为准(如有异议,可以委托第三方称重,产生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4)乙方每月按供电部门出具的发票向甲方支付电费。(5)当月下达的生产任务,因矿山停电、地质变化或其他甲方认可的原因可按照比例酌情减少。第十四条、合同终止。发生下述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扣返部分或全部保证金:(1)合同期内出现重伤两人及以上或亡人等安全事故、严重影响矿山生产且停工在一年以上的,终止合同并扣除叁拾万元保证金。(2)乙方私自处理CaF2≥30.00%的矿石,视情节轻重扣除部分保证金。(3)乙方给甲方造成一次性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扣除部分保证金;若乙方自愿承担其全部经济损失不扣保证金。(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并拒不及时纠正的。(5)合同期满,双方完成相关费用结算,乙方完成全部善后事宜,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甲方全额退返乙方安全保证金(不计息)和供电保证金(不计息)后合同终止。第十五条、其他……(3)乙方进场施工2个月后开始向甲方供矿,从第3个月开始,甲方将按实际情况给乙方下达月生产任务;(4)乙方进场正式施工3个月后必须启动官家槽方向井巷建设……(6)甲方发生重大变故(如项目终止、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股权变更等),甲方有权单方面发出停工令,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7)合同期为3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到期后如需重新签订合同,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现承包人(乙方)……”2015年5月13日,重庆美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渝东公司官家萤石矿山安全检查会诊意见》载明:“受彭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邀请,重庆美高科技有限公司指派2名工程技术人员,汇同彭水县安全生产管理局杨杰科长一起对渝东公司官家萤石矿山进行安全检查会诊活动……检查存在的问题:1.企业未配备技术负责人,未建立安全技术管理体系;2.企业缺主扇司机、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3.企业无经公安局备案的《爆破作业方案》;4.矿井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5.矿井主井部分巷道布置在矿区平面许可开采范围以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矿井目前为建设状态,井下施工工程量已有500多米,但未按规定编制《掘进作业规程》;7.矿井未按规定对井下施工动态测绘上图;8.掘井碛头有部分悬浮石未及时进行清理;9.+740m阶段水平巷道中有2处盲巷封闭不符合要求。对策措施……”2015年6月9日,渝东公司向亿通公司出具《渝东公司关于官家萤石矿安全隐患停产整改建议的函》载明:“亿通公司:自2013年9月签订官家萤石矿矿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来,我公司多次发现贵公司在建设过程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2015年6月6日我公司安全检查组在官家萤石矿现场检查时发现矿井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函告贵公司立即停产整改,整改完成后回函我公司。具体内容如下:一、我单位委托重庆水天需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开采设计》经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查通过(渝非煤地复[2013]049号);我公司检查人员根据《开采设计》在现场检查发现贵单位委派的施工人员未按照设计和建设期限进度施工作业,将对该矿山能否在建设期限内完成‘三同时’建设并通过安全验收存在重大影响。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官家萤石矿矿山建设工程,主要内容:官家萤石矿开采设计和变更设计所含全部工程。请贵公司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施工并在建设期限内完成设计所包含的全部工程施工和设施的安装,确保该矿顺利通过安全验收。如因乙方未按照设计施工导致该矿不能如期进行安全验收,我公司将追究贵公司违反设计施工对我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根据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终止合同。二、因贵公司未按照设计施工造成现井口值班室后通风井垮塌,人员进出受到影响,存在安全隐患。请贵公司及时恢复通风井,确保人员进出安全,并因此对当地民众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三、我公司检查人员2015年6月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矿场无矿石但当班工人正在出矿,且在矿场有一辆铲车和三辆货车(一辆蓝色东风货车渝H022**、一辆红色大运货车渝B00**和一辆黄色货车)等待装矿,但没有一辆车到公司选厂地磅房检查矿石品位和称重。此前我公司多次发现贵公司在未检查矿石品位和称重情况下运输矿石,并电话告知贵公司官家萤石矿负责人何军。根据承包合同第五条第三款:要求全部矿石(含萤石、重晶石)需经甲方选厂汽车衡计量,榜单作为结算依据。第十四条第二款:乙方私自处理矿石,我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视情节轻重扣除保证金。四、在现场发现我公司有两间活动板房被人为破坏,请公司查明原因并报我公司安全环保部;我公司除要求贵公司恢复板房外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五、现场检查发现贵公司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实填写矿山安全运行记录或台账填写不及时等违规行为。”2015年7月22日,渝东公司向亿通公司出具《渝东公司关于官家萤石矿停工的函》载明:“亿通公司:自2013年9月签订官家萤石矿矿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来,我公司多次发现贵公司在建设过程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2015年5月13日,彭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重庆美高科技有限公司专家到矿检查并提出检查会诊意见;2015年6月6日我公司安全检查组在官家萤石矿复查整改落实情况时发现该矿井巷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函告贵公司立即停产。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官家萤石矿井建设进度不能在‘三同时’要求建设期限内完成,且井巷建设布局和规格等与《开采设计》存在差异,导致该矿不能如期进行‘三同时’安全验收。经与彭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暂停官家萤石矿‘三同时’建设工程。二、我公司检查人员2015年6月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矿场无矿石但当班工人正在出矿,且在矿场有一辆铲车和三辆货车(一辆蓝色东风货车渝H022**、一辆红色大运货车渝B00**和一辆黄色货车)等待装矿,但没有一辆车到公司选厂地磅房检查矿石品位和称重。此前我公司多次发现贵公司在未检查矿石品位和称重情况下运输矿石,并电话告知贵公司官家萤石矿负责人何军。三、因金融危机和萤石市场行情影响,我公司自2014年3月起向彭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停产至今。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四条(2)款和第十五条(6)款规定,现向贵公司下达官家萤石矿停工通知,具体复工时间经双方协商解决。”亿通公司举示2015年8月1日的《关于渝东公司官家萤石矿停工的回函》,载明:“渝东公司:亿通公司承建贵公司官家萤石矿山,于2015年7月22日接到贵公司关于官家萤石矿山停工的函告,由于矿山巷道顶底板破碎严重,安全环境较差,从井巷建设得知:-740m以下,+740m至-760m之间均无较大的矿石,无建设价值,+760m以上局部地方有较大矿石,大部分矿石在地表。我公司赞成变更设计方案,改为露采的方式较为合理。为从安全的角度考虑,我公司愿意接受贵公司的停工决定,待贵公司变更好设计方案后再行生产建设。我公司已经做好了现场布置,包括矿山管理人员值班及人工工作的安排,决定于2015年8月1日正式停工。建设单位:亿通公司”。亿通公司表示当时是同意停工的,已经将该份回函送达渝东公司。亿通公司举示其与案外人毛洪鹄签订的《合同》、收据、承兑汇票,拟证明其为矿山建设租用公路花费租金400000元、征用土地、山林的费用300000元。亿通公司举示铲车转让协议书一份、收据二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份,拟证明其为矿山服务购买车辆花费385400元。亿通公司主张停工期间为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向本院举示了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的工资表,拟证明停工期间矿山护厂管理人员及员工带薪休息的工资460000元。该工资表上载明工作人员11人,何军每月工资10000元,董勇每月工资8000元,刘建明每月工资5000元,董胜强每月工资5000元,其余六名工人每人每月工资1500元。原告亿通公司称保留这么多员工是因为需要护厂,随时准备恢复生产。亿通公司主张建设巷道650米、单价为1500元/米,称2015年5月13日,重庆美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渝东公司官家萤石矿山安全检查会诊意见》上已经明确井下施工量已有500多米,之后又施工了一段时间,估计共有650米;单价1500元每米是依据投标总价中的第三页第一项平巷掘进数据得到,但原告亿通公司举示的投标总价文件中载明的平巷掘进综合单价为1400.33元。亿通公司、渝东公司均认可目前巷道已经大部分坍塌。亿通公司称井巷建设完成后,剩余一年的生产时间年产量可以达到6000吨,按每吨200元的价格计算,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最后一年的收入共计为1200000元,即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1200000元。亿通公司称前期是井巷建设,井巷建设需要二年,井巷建设时仅有附产矿的收益。井巷建设完毕后,经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亿通公司按每吨附产矿支付渝东公司40元款项后,矿石由亿通公司自行处理,附产矿的市场价是150元每吨,涉案的井巷建设已基本完成,附产矿为800吨。渝东公司认可井巷作业时有矿石产生,但称亿通公司没有把全部的附产矿交付给渝东公司,很多都自行处理了。亿通公司称要求渝东公司赔偿损失是渝东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任意要求停工的违约行为。渝东公司称没有复工的原因系向亿通公司送达停工函后,要求亿通公司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整改,亿通公司没有完成安全整改,没有函告渝东公司要求恢复施工。亿通公司称向渝东公司提出过复工,但未举示证据证明。另查明,亿通公司向渝东公司交纳了600000元的安全保证金及50000元的用电保证金。亿通公司主张双倍返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渝东公司称亿通公司没有按照渝东公司下达的停工函整改,一直生产,私挖乱采,对矿井造成了破坏,且在井巷建设中出现过安全事故,故安全保证金不应当退还。50000元用电保证金应当退还。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2013年9月12日,亿通公司与渝东公司签订了《官家萤石矿矿山建设承包合同》,系亿通公司与渝东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渝东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亿通公司称要求渝东公司赔偿损失是渝东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任意要求停工的违约行为。因渝东公司向亿通公司发送了《渝东公司关于官家萤石矿停工的函》,该停工函上已经明确载明了停工的原因。庭审中,亿通公司也表示当时是同意停工的,同时也自认向渝东公司发送了同意停工的回函。由此可以判断出当时停工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渝东公司称没有复工的原因系向亿通公司送达停工函后,要求亿通公司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整改,亿通公司没有完成安全整改,没有函告渝东公司要求恢复施工。亿通公司称向渝东公司提出过复工,但未举示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因此,渝东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对于亿通公司主张渝东公司因违约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安全保证金600000元,渝东公司辩称不应当退还,但未举示证据证明其观点,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安全保证金600000元应当退还。对于用电保证金50000元,渝东公司认可应当退还,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亿通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一、中铁二院工程集团彭水渝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保证金600000元及用电保证金50000元;二、驳回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308元(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008元,中铁二院工程集团彭水渝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300元。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系亿通公司以渝东公司违约要求停工为由请求渝东公司双倍返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而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中,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在于渝东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要求亿通公司停工及应否承担由此产生损失的赔偿责任,现就此分析认定如下:一方面,2013年9月12日,亿通公司(乙方)与渝东公司(甲方)签订的《官家萤石矿矿山建设承包合同》第十五条“甲方发生重大变故(如项目终止、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股权变更等),甲方有权单方面发出停工令,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的内容,赋予了渝东公司因重大变故单方要求停工的权利,2015年7月22日《渝东公司关于官家萤石矿停工的函》亦以此为据。另一方面,就2015年7月22日《渝东公司关于官家萤石矿停工的函》,渝东公司要求亿通公司停工,具体复工时间双方协商解决的内容;及2015年8月1日亿通公司《关于渝东公司官家萤石矿停工的回函》,亿通公司明确从安全的角度愿意接受停工决定,待变更好设计方案后再行生产,并已做好现场布署,于2015年8月1日正式停工的内容,结合亿通公司于2015年8月1日的事实,说明渝东公司与亿通公司就亿通公司于2015年8月1日起停工协商一致。而官家萤石矿建设中是否事实上存在安全隐患,在亿通公司撤销其接受停工的行为之前,不影响双方就停工达成合意的认定。由此,亿通公司关于渝东公司违约要求停工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其据此要求渝东公司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缺乏基础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因停工事实的存在,非违约造成停工损失及合同清算等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相关权益人可另寻他途解决。综上所述,亿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723.20元,由重庆亿通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谭中宜审 判 员 何 玉审 判 员 万永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谢 一书 记 员 简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