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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5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何常凤与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常凤,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5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常凤,女,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建章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马敬峰,该办事处主任。上诉人何常凤与被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5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常凤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常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常凤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姜海燕代理审判员  陈洁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利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