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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付燕、李忠岩、李忠玉、陈健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娟,付燕,李忠岩,李忠玉,陈健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民初597号原告:王丽娟,现住白城市。被告:付燕,现住白城市。被告:李忠岩。被告:李忠玉。被告:陈健星。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燕(本案第一被告),系李忠岩妻子,李忠玉嫂子,陈健星舅妈。原告王丽娟与被告付燕、李忠岩、李忠玉、陈健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丽娟、付燕到庭参加诉讼,李忠岩、李忠玉及陈健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丽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付燕、李忠岩立即偿还借款141200元及利息,按照双方约定月利率2%给付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直至借款还清之日);2.要求担保人李忠玉、陈健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付燕、李忠岩通过李忠玉介绍,于2016年分四次以做生意为理由从王丽娟处借款并协议给付利息,2016年6月30日借款50000元,2016年8月22日借款60000元,2016年10月25日借款11200元,2016年11月20日借款20000元,共计1412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担保人李忠玉及其子陈健星为以上四笔借款提供担保并承诺将陈健星名下自有房屋作为抵押。现四被告不予偿还借款。付燕辩称,借款及金额属实,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属实,李忠玉担保,但陈健星没有担保。同意还款,但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李忠岩辩称,与付燕的答辩意见一致。李忠玉辩称,对借款金额及利息没有异议,同意承担保证责任。陈健星辩称,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与陈健星无关,陈健星没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陈健星被原告欺骗,在借条中担保人处签的字。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付燕、李忠岩系夫妻关系,二人从王丽娟处四次借款合计141200元,李忠玉、陈健星为四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有借条证明,结合庭审查明事实,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付燕、李忠岩应履行还款义务,王丽娟请求付燕、李忠岩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1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㈠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本案,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符合法律规定,王丽娟请求付燕、李忠岩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期间,应按照月利率2%以每笔借款时间开始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㈡关于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李忠玉、陈健星分别在四枚借条中“担保人”项下签字,能够认定该二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陈健星辩称与其无关,没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且是被王丽娟欺骗签字的抗辩意见,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付燕、李忠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王丽娟借款本金1412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2%自每笔借款时间开始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二、李忠玉、陈健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王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4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4344元,由付燕、李忠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景林审 判 员  张 璐人民陪审员  岳彩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