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重庆金冠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与张国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冠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张国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2455号原告:重庆金冠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支路特2号。法定代表人:潘凤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文,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武,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伦,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金冠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金冠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金冠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金冠劳务输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胜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