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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吴跃武,雷相萍与陈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相萍,吴跃武,陈洁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999号原告:雷相萍,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吴跃武,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洁芳,女,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相萍、吴跃武诉被告陈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相萍、吴跃武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