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吴跃武,雷相萍与陈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相萍,吴跃武,陈洁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999号原告:雷相萍,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吴跃武,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洁芳,女,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相萍、吴跃武诉被告陈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相萍、吴跃武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