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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福建正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明溪县安家家具厂、杨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正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明溪县安家家具厂,杨国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1民初136号原告:福建正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青州互通口工业集中区福建正邦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爱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伍强,福建夏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福建夏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明溪县安家家具厂。住所地明溪县瀚仙镇大焦口工业园区。投资人:杨国锋,该厂负责人。被告:杨国锋,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福建正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环保材料公司)与被告明溪县安家家具厂(以下简称安家家具厂)、杨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邦环保材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伍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家家具厂、杨国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正邦环保材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家家具厂支付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货款68,592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杨国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安家家具厂、杨国锋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8日前,正邦环保材料公司多次向安家家具厂供应NC二度底漆、黑色精、黄色精等货物,至2014年9月30日,经双方结算,安家家具厂欠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货款为27,921元,为此,安家家具厂在正邦环保材料公司“9月份应收款对账单”上对上述货款金额进行了盖章确认。后安家家具厂于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又多次向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进货,货款总额为45,671元。经正邦环保材料公司多次催款,安家家具厂于2015年8月22日支付了货款5000元,至此,安家家具厂总计结欠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货款68,592元,该欠款经正邦环保材料公司多次催讨,安家家具厂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约定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安家家具厂应按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支付所拖欠的货款68,592元。安家家具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杨国锋为投资人,故杨国锋应对安家家具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安家家具厂、杨国锋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正邦环保材料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安家家具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安家家具厂、杨国锋的诉讼主体资格,及杨国锋系安家家具厂投资人的事实;2、正邦环保材料公司送货单原件二份,证明安家家具厂于2014年8月至11月间多次向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进货,总计货款为73,592元的事实;3、应收款对账单原件二份,证明截止2014年11月25日,安家家具厂尚欠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货款73,592元的事实;4、收款收据原件一份,证明安家家具厂于2015年8月份向正邦环保材料公司支付了货款5000元的事实;5、逾期货款付款进度计划,证明截止2015年9月份,双方确认安家家具厂共结欠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货款68,592元以及对所欠货款约定了具体付款计划的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明溪县安家家具厂《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各一份,证实明溪县安家家具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杨国锋,出资方式为以个人财产出资。本院分析认为,安家家具厂、杨国锋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正邦环保材料公司提供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份,安家家具厂两次向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购买NC透明二度底漆、黑色精、黄色精、因化剂、稀释剂等货物,至2014年9月30日,经双方结算,安家家具厂结欠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货款27,921元。后安家家具厂于2014年10月至11月间又两次向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进货,货款总价为45,671元。安家家具厂于2015年8月向正邦环保材料公司支付了货款5000元。对其余货款正邦环保材料公司与安家家具厂于2015年10月25日达成“逾期货款付款进度计划”,双方确认截止2015年9月,安家家具厂共欠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货款68,592元,上述欠款安家家具厂应于2015年11月30日付款10,000元、2015年12月30日付款15,000元、2016年1月30日付款20,000元,2016年3月30日付款10,000元,余款于2016年4月30日付清。另查明,安家家具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杨国锋为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付款期限届满后,安家家具厂未按约定给付货款,正邦环保材料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安家家具厂与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有送货单、应收款对账单、收款收据、逾期货款付款进度计划等证据证实,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安家家具厂拖欠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货款68,59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偿还。安家家具厂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因逾期付款给正邦环保材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正邦环保材料公司与安家家具厂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损失的计算方法,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要求安家家具厂赔偿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安家家具厂系杨国锋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javascript:SLC(23175,0)?)》第二条的规定,杨国锋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正邦环保材料公司要求杨国锋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安家家具厂、杨国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942”t”_blank?)》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明溪县安家家具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正邦环保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8,592元,并赔偿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杨国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1元,减半收取820.50元,由明溪县安家家具厂、杨国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碧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雪莹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942”t”_blank?)》第二条本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942”t”_blank?)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http:?/??/?192.2.2.16?/?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942”t”_blank?)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