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艳生与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生,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683号原告:王艳生,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伦,阿荣旗亚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华,女,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生与被告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艳生负担。审判员 李业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秀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