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军与丁鹏、窦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丁鹏,窦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889号原告:王军,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奕政,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鹏,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窦文清,女,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王军与被告丁鹏、窦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王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