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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军与丁鹏、窦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丁鹏,窦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889号原告:王军,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奕政,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鹏,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窦文清,女,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王军与被告丁鹏、窦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王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