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尧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西经纶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经纶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尧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经纶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滨,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法定代表人李保龙,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经纶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银行存款3273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王 毅执行员 余 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