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艳梅、王凤雏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梅,王凤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艳梅,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5日对被告人王艳梅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凤雏,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5日对被告人王凤雏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王艳梅、王凤雏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艳梅、王凤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凤雏在其妻子刘某某于2014年12月5日死亡后,没有向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申报,继续领取养老金,王艳梅在其母亲去世后仍帮助王凤雏领取养老金,共骗取12612.65元。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艳梅、王凤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社会保险养老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艳梅、王凤雏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艳梅、王凤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凤雏在其妻子刘某某于2014年12月5日死亡后,未向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申报,仍继续领取养老金;王艳梅在其母亲去世后仍为王凤雏多次领取养老金,二人共骗取养老金12612.65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艳梅、王凤雏供述,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死亡注销证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养老金发放明细表,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梅、王凤雏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社会保险养老金,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艳梅、王凤雏犯诈骗罪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艳梅、王凤雏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艳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凤雏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甘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