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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郑兆洪、罗晶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兆洪,罗晶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郑妙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1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兆洪,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雄,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晶晶,女,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冰珑,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旷礼平,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梁佳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秋娟,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郑妙玲,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罗磊,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郑兆洪因与被上诉人罗晶晶、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郑妙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2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兆洪以已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兆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兆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02元,减半收取为2201元,由上诉人郑兆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郑兆洪向本院预交,本院应向其退回220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天歌审判员  王 瑄审判员  吴朝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长琴梁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