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晓春与江阴市西郊鲁创红木家居经营部、陈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春,江阴市西郊鲁创红木家居经营部,陈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858号原告:陈晓春,男,196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江阴市西郊鲁创红木家居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星家居广场2001-2002。经营者:周端银,男,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高士镇焦赛村周祠片周祠组74号。被告:陈智伟,男,198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春诉被告江阴市西郊鲁创红木家具经营部、陈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晓春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