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杨永奎与詹云生、侯宗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奎,詹云生,侯宗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117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奎,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詹云生,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侯宗菊,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杨永奎与被执行人詹云生、侯宗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公告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两被执行人到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永审 判 员 王宗揆代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俊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