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明与新知物业公司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西安新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477号原告陈明,男,1985年10月1日生,住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高静,女,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新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袁满楼,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新民,男,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与被告西安新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03元,减半收取,另一半退回原告。审判员 史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