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刑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符卓犯盗窃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符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C}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7刑终93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符卓,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30198910290319,黎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牙叉镇桥南居委会牙利老村。2011年12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5月23日,被广东省开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3年8月1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6年3月2日,因盗窃、吸食毒品被白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3月22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符卓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琼9025刑初1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符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符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符卓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符卓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符卓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符卓撤回上诉。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5刑初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万贤 审判员陈涌新 审判员王天琳 zdwwadj86lm2u8iatc 案件唯一码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大伟 书记员周薇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