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特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继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庄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继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庄晨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127号申请人:上海继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杨跃路568号4幢。法定代表人:罗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霞,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庄晨,男,199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人上海继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尔公司)与被申请人庄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继尔公司称,请求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人仲(2016)办字第3177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是一家小型企业,每个员工基本都是一人多岗。申请人的测试员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计量色粉,庄晨进公司以来一直在称量色粉,之后才提出不愿意从事该工作,并没有给申请人缓冲时间,导致公司业务无法正常运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庄晨已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庄晨辩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录音资料一份作为补充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对该份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19日,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奉劳人仲(2016)办字第3177号仲裁裁决:继尔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庄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民币11,1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认为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本院注意到,仲裁委员会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查明的事实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因此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继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劳人仲(2016)办字第317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继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沈强审判员 王征审判员 胡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