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董爱国与董志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爱国,董志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078号原告董爱国,男,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志光,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受理原告董爱国诉被告董志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董爱国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