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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董爱国与董志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爱国,董志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078号原告董爱国,男,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张金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志光,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受理原告董爱国诉被告董志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董爱国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