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延吉市进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贾春志、郑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进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贾春志,郑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669号原告:延吉市进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金春花,该中心主任住所地:延吉市人民路东段14段。委托代理人:申永哲,吉林阿里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春志,男,现住延吉市。被告:郑萍,女,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进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诉被告贾春志、郑萍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吉市进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进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进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延吉市进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审判长 刘 瑶审判员 尹永杰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