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徐忠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徐忠全,陈昌超,曾仕利,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负责人:王家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鄢麟,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忠全,男,194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委托代理人:刘思刚,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昌超,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仕利,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金鹅镇。法定代表人:曾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靖华,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忠全、陈昌超、曾仕利、隆昌纵横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3404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3404号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12.1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余发会审判员 何中明审判员 夏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