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4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广西金秀东达制糖有限责任公司、梁志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金秀东达制糖有限责任公司,梁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4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金秀东达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建中街37号。法定代表人黄泳淮,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梁志群,男,1975年1月7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金秀东达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志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至本院账户,现已将案款退还给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4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扬审判员 潘发源审判员 黄守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