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永波、钟增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吴永波,钟增丰,吴晓燕,陈建芬,吴翊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2008号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89004265L。法定代表人:陈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丽军、谢卿,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波,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钟增丰,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吴晓燕,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建芬,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吴翊嘉,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永波、钟增丰、吴晓燕、陈建芬、吴翊嘉金融借款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员 蒋俊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