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国俊、厦门俊强龙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俊,厦门俊强龙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王进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749号申请执行人:陈国俊,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执行人:厦门俊强龙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山边社浦头村公交站旁114号。法定代表人:高进凤,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丽娜,常艳坤,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进跃,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陈国俊,厦门俊强龙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进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211民初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国俊,厦门俊强龙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王进跃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进跃82030元(包括本金80000元,执行费1100元、案件受理费93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佳萍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