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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谭勇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勇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30刑初5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勇发,男,1997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农民。2016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里县看守所。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勇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勇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谭勇发无证驾驶贵G×××××号小型轿车由龙里县龙山镇莲花方向往龙里县城方向行驶,6时20分许行驶至龙里县冠山街道办事处龙羊立交桥桥头肇事,致被害人邹某死亡。谭勇发负事故全部责任,邹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人口信息、被害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李某,4、肖某、王某1、王某2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平塘县华元交通事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提取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勇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谭勇发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经查,被告人谭勇发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无证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2、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勇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莲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