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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彭少明与徐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少明,徐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1423号原告:彭少明,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花,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祥,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彭少明与被告徐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彭少明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少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12元,由原告彭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