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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临沂颐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岳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颐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岳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21号原告:临沂颐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沂蒙路与三和三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必勇,总经理。被告:岳娜,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苍山县。原告临沂颐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应诉。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被告的送达地址仍不能确定,且本案不属于公告送达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颐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