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执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郭坤玲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郭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65号,组织机构代码:58389XXXX。负责人:张庆,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振海,系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坤玲,女,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郭坤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要求郭坤玲偿还本金145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7日起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坤玲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轮候查封了郭坤玲名下的房产并于2016年7月29日将被执行人郭坤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继续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冶审判员刘皓天审判员李学佳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张继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