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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4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四川千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千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482-1号原告:四川千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淳,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樊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湧,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千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飞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千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千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千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110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24元,由原告四川千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勾廷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