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民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玉柱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熊兵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杨玉柱,熊兵兵,刘国强,朱丽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52605417。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三段**号汇融国际广场*座**层。负责人李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培,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柱,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兵兵,男,1986���9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强,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丽娜,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玉柱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杨玉柱各项损失合计180000元。二、上述款项于裁定书签收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此款打入一审法院帐户)。履行完毕后,杨玉柱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负担。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2017年4月17日,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杨玉柱达成上述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艳华审判员 李元成审判员 喻富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丽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