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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传勇、被申请人张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传勇,张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财保52号申请人:胡传勇,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42×××××14。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雄(系申请人之父),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42×××××39。被申请人:张洲,男,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公民身份号码51×××××30。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肇事车辆闽C0×××××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张洲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闽C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闽C0×××××号小型普通客车。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胡传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