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7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袁文玉与被告垣曲县皋落乡柴火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文玉,垣曲县皋落乡柴火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民初180号原告:袁文玉,男,194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垣曲县酒厂退休工人,住垣曲县。被告:垣曲县皋落乡柴火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垣曲县皋落乡柴火庄村。法定代表人:赵小捐,村长。原告袁文玉与被告垣曲县皋落乡柴火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袁文玉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文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文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原告袁文玉负担。审 判 员 马延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谭荷颖书 记 员 文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