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候某1、候某2等与谭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1,候某2,谭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92号原告:候某1,男,2006年7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学生,住都昌县。法定代理人:候某3(系候某1父亲),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达宏,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候某2,男,2007年8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学生,住都昌县。法定代理人:候某3(系候某2父亲),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达宏,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谭某,女,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户籍所在地;都昌县,现居住地:都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但中杰,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1、候某2诉被告谭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经考虑决定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1、候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白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求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