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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8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候某1、候某2等与谭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1,候某2,谭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92号原告:候某1,男,2006年7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学生,住都昌县。法定代理人:候某3(系候某1父亲),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达宏,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候某2,男,2007年8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学生,住都昌县。法定代理人:候某3(系候某2父亲),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达宏,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谭某,女,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户籍所在地;都昌县,现居住地:都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但中杰,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1、候某2诉被告谭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经考虑决定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1、候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白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求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