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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540号沈道凤、文艺、文卓诉赵方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道凤,文艺,文卓,赵方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540号原告沈道凤,女,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斑桃镇。原告文艺,女,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城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道凤,女,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斑桃镇。原告文卓,女,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斑桃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道凤,女,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斑桃镇。被告赵方乾,男,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城关镇。原告沈道凤、文艺、文卓与被告赵方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沈道凤、文艺、文卓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道凤、文艺、文卓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