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8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衡、彭红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某,郭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11号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秦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郭某,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