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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699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趁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粉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牛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82.5元,减半收取为741.25元,原告王某负担。代审判员  任东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禹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