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699号原告:王某,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趁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粉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牛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82.5元,减半收取为741.25元,原告王某负担。代审判员 任东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禹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