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6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长龙与高元峰、高青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龙,高元峰,高青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6262号原告:长龙,男,1976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龙,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元峰,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晓,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青强,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龙与被告高元峰、高青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长龙负担。审判员初文倩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白朝力格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