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林福平与萝贝拉(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终356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萝贝拉(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林福平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3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萝贝拉(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SCAGLIACHIARA,任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锦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福平,身份证地址福建省福清市。上诉人萝贝拉(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萝贝拉公司)与被上诉人林福平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8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林福平于2016年5月10日通过天猫平台萝贝某公司开设的“1aperla官方旗舰店”购买“LaPerla限量ATELIER高级手工坊NEOPRENEDESIRE刺绣性感透视文胸”黑色一个和红色一个,共二个,订单号:1562451304226499,金额7520元,林福平支付货款后收到上述货品。林福平主张涉案商品为普通文胸,产品未获得医疗器械批准文号也未获得丰胸专利资质,不具有丰胸的医疗效果,萝贝某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欺诈其购买,要求退货和赔偿。林福平提供网页截图及视频证实购买情况,LaPerla官方旗舰店对该款文胸产品参数中功能为丰胸。萝贝某公司对购买情况予以确认,提出录像未经公证,证明林福平是以盈利为目的购买。萝贝某公司为证实涉案商品的质量合格,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化纤制针织女式紧身胸衣(72%锦纶28%氨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报告。萝贝某公司另出具涉案产品信息截图,证实未提及丰胸功能。林福平另提供与萝贝某公司聊天记录和消费者对店铺评价证实对林福平售后积极回复,林福平另出具网页宣传截图一份,显示涉案商品罩杯里料成分含量:81%(含)-95%(含),模杯面料:锦纶,功能:丰胸,根据报关单显示成分含量未达到网页宣传标准,萝贝某公司对该宣传截图真实性表示无异议,但报关检验的时候是抽样抽查,可能抽样时候没有抽检到涉案产品款式。萝贝某公司另提供民事裁定书证实林福平参与其他案件打假,为职业打假人。萝贝某公司表示即使是宣传丰胸效果,只是说明有丰胸视觉,并不说明涉案产品具有丰胸功能,涉案产品构造是深V设计,能使胸部显得丰满,并不是改造胸部。以上事实有网络截图、收货地址截图、订单号、购买视频的光盘、产品实物、涉案产品空运提货单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报告、涉案产品详情页面展示图、萝贝某公司售后人员回复反馈问题截图、消费者对店铺评价、林福平参与打假的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林福平与萝贝某公司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林福平提供网络交易订单信息及“LaPerla限量ATELIER高级手工坊NEOPRENEDESIRE刺绣性感透视文胸”黑色和红色各一个予以证实,萝贝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对林福平通过网络平台向萝贝某公司购买“LaPerla限量ATELIER高级手工坊NEOPRENEDESIRE刺绣性感透视文胸”黑色和红色各一个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宣传,萝贝某公司在网页上对“LaPerla限量ATELIER高级手工坊NEOPRENEDESIRE刺绣性感透视文胸”产品参数中功能描述为丰胸,林福平主张收到的文胸为普通文胸,不具有丰胸的医疗功效,萝贝某公司虚假宣传误导其购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商品网页上的丰胸功能宣传是否构成欺诈,林福平与萝贝某公司对丰胸的理解存有不同,萝贝某公司辩称是宣传丰胸效果,只是说明有丰胸视觉,并不说明涉案产品具有丰胸功能,萝贝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商品具有丰胸功能,并确认涉案商品不具有丰胸功能,故其网页上丰胸功能的宣传不真实,属于虚假宣传,林福平主张萝贝某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故林福平要求萝贝某公司退还货款752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22560元,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林福平应当将涉案所购的“LaPerla限量ATELIER高级手工坊NEOPRENEDESIRE刺绣性感透视文胸”黑色和红色各一个退还给萝贝某公司,若不能退还的,则按原价折抵萝贝某公司的应退货款。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如下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萝贝某公司退还林福平货款7520元,林福平同时退回萝贝某公司“LaPerla限量ATELIER高级手工坊NEOPRENEDESIRE刺绣性感透视文胸”黑色和红色各一个。如林福平届时不能退回,则以所购价格折抵萝贝某公司应退的货款;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萝贝某公司向林福平赔偿损失22560元。本案受理费552元,由萝贝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林福平已预交,林福平同意由萝贝某公司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林福平给付。判后,萝贝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林福平全部诉讼请求;2、上诉费用全部由林福平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萝贝某公司出售的涉案产品无论从网页标示的产品信息、细节展示来看,还是从产品的“合格证”说明来看,萝贝某公司均未故意、夸大丰胸功能,以误导林福平购买涉案产品,萝贝某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同时林福平并非系因为萝贝某公司的虚假宣传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购买涉案产品的,故萝贝某公司不存在欺诈林福平的行为,林福平提供的证据也未能充分证明萝贝某公司有欺诈林福平的行为,林福平也没有因为此次购买行为而受到任何损失,故林福平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二、一审判决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撤销。林福平所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萝贝某公司认为适用该条需具备两个条件: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和顾客属于该法所定义的真实消费者,本案中这两个条件均不具备,一审判决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撤销。三、一审法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对本案林福平是否为《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的适用对象作出判断。四、天猫购物平台功能属性中可以选择的字段有“隐形”,即穿着该文胸像隐形的而非真有隐形功效,而对于医药类的丰胸产品,天猫购物平台在商品详情中的属性字段为功效,而非功能,故萝贝某公司对涉案商品的功能描述为丰胸,其欲表达的是穿着该文胸后,外形聚拢了,肉眼看胸部显得更加丰满,并不存在欺诈林福平的行为。五、林福平提出萝贝某公司在网页宣传的涉案产品的成分含量与萝贝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一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成分含量有差别,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在采信证据、认定事实、法律适用等诸多方面,既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也违反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林福平全部的诉讼请求。林福平答辩:不同意萝贝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萝贝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都市丽人、秀黛文胸的网络截图,予以证明天猫购物平台对于文胸类产品的功能属性,在操作平台可以选择的字段有“隐形”、“丰胸”等,但并不代表其就可以隐形、丰胸,只是一种视觉上的描述;2、丰胸霜、丰胸精油等医药产品的网络截图,予以证明天猫购物平台对医药类丰胸商品,在商品详情中使用的是“功效”,而非“功能”;3、社会各界对职业打假案件的观点及相应案例,予以证明职业打假人的索赔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林福平质证认为,证据1,不确认真实性、关联性,市面上确有具备丰胸功能的文胸,其获得相关专利是合法的,但涉案产品未获得行政机关允许的专利或其他科技技术前提下,在网上宣传具有丰胸功能,且涉案产品价值与市场上丰胸文胸差不多,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涉案产品具备丰胸功能;证据2,萝贝某公司在功效与功能间偷换概念,其举例的丰胸霜,丰胸精油均为化妆品,我国化妆品法律法规中明确认可只要获得丰胸品号的丰胸商品具有该功能,故化妆品有丰胸功能是有法律依据,与本案产品是否具有丰胸功能没有直接关联性;证据3,林福平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买卖交易过程中受到经营者误导欺诈,响应国家号召,发起维权属于合法权益,但不能以此作为经营者违法经营的免责理由,既然萝贝某公司是自行编辑网页,其有充分时间对涉案产品具有丰胸功能在网页中阐明,但却没有履行义务,足以看出欺诈主观恶意。本院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萝贝某公司在涉案产品的产品参数网页中标注功能为丰胸是否构成欺诈。本院对此分析如下:首先,根据林福平提交的网络截图以及购买视频等证据来看,涉案产品有多个页面,除了点击商品信息进入产品参数页面后,在该页面所列出的20多个参数中,功能一项标示了“丰胸”之外,在涉案产品的其他页面,包括产品信息、商品图片、细节展示、合格证吊牌等网页以及林福平与客服人员的沟通过程中,萝贝某公司均未对涉案产品具有丰胸功能进行任何强调、宣传甚至提及。其次,萝贝某公司在涉案产品的任何页面,都没有宣传其采用了新型或者特殊的面料、技术或工艺,综合涉案产品的其他产品参数,萝贝某公司关于涉案产品为普通文胸其功能标示为丰胸是指穿着后视觉效果的抗辩,更符合普通消费者的常识性认识。最后,从林福平在购买时进行录音录像的行为来看,林福平比一般消费者更为谨慎。其在二审庭审中表示曾经购买过具有丰胸功能的同类产品且知道要根据行政机关的专利号或者科技证明认定是否具有丰胸功能。但林福平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购买涉案产品时曾就此信息询问过萝贝某公司并得到了错误或者虚假的信息。综上分析,本院认为,林福平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萝贝某公司存在故意将普通文胸宣传为丰胸文胸的行为,也不能证明其因此作出了错误的购买行为,因此,林福平主张萝贝某公司构成欺诈并要求退款并赔偿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萝贝某公司的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第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829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林福平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552元、二审受理费552元,均由被上诉人林福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婷审判员 谷丰民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丹娜李颖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