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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3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文礼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328号移送执行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文礼,男性,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吴友全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友全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友全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和3月31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吴友全无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于2017年4月17日调查证实吴友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吴友全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的执行标的款2000.00元及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吴友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泽审判员 成关云审判员 陈象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