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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宋国庆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271号原告:宋国庆,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迎春东路221-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9075020842。负责人:江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阳,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波,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庆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庆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国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宋国庆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杜孟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