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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7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国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国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7568号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渝州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397630XH。法定代表人:张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忠,重庆莱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智。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国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立源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可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保玉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