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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汪珺玲、储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珺玲,储林,韩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汪珺玲,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储林,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韩玉敏,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储林、韩玉敏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4963.50元[其中本金25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612.5元(暂计至2017.2.10),逾期利息12833元(暂计至2017.2.10),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7553元,执行费3965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