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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成喜与庞彦玲、秦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喜,庞彦玲,秦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818号原告:王成喜,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庞彦玲,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秦楠,男,30岁,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喜与被告庞彦玲、秦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怀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