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成喜与庞彦玲、秦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喜,庞彦玲,秦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818号原告:王成喜,男,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庞彦玲,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秦楠,男,30岁,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喜与被告庞彦玲、秦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怀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