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宣城凯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凯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907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凯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聂素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水心俊,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宣城凯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华夏公司未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凯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租赁费926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受理费1000元和执行费130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200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账户;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