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富莲与何杰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莲,何杰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512号原告:张富莲,女,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告:何杰彬,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桂平市,现住柳城县,原告张富莲与被告何杰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张富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富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学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坤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