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辖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汕头市澄海区澄华锦晖隆电子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万宝塑料玩具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澄华锦晖隆电子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万宝塑料玩具厂有限公司,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澄华锦晖隆电子玩具厂,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经营者:蔡彦雄。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万宝塑料玩具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黄焕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COMPAGNIEGENERALEDESETABLISSEMENTSMICHELIN),地址法兰西共和国。法定代表人:克拉丽斯·勒德韦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均求,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澄华锦晖隆电子玩具厂(以下简称锦晖隆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万宝塑料玩具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9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锦晖隆玩具厂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汕头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万宝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汕头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起诉时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广交会展馆内,该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本案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锦晖隆玩具厂、万宝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锦晖隆玩具厂、万宝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谭卫东审 判 员 赵盛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李妙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