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巢美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43号申请保全人:巢美莺等409人(各人身份信息详见附表)。申请保全人巢美莺等406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月生、许光耀、唐瑞宁。被保全人:江门市誉域服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陈泽华。申请保全人巢美莺等409人与被保全人江门市誉域服装制品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巢美莺等409人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保全人价值人民币5174716.01元的财产。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巢美莺等409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巢美莺等409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雄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熙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