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4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254号原告:方某,女,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告:杨某,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承担(已缴纳)。审 判 员  赖道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方绍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