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334吴常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常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334号起诉人:吴常荣,男,195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2017年4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吴常荣以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起诉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当事人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被起诉人赔偿原告的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3、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镇江市建设局于2005年4月7日作出镇建裁字(2005)第15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但该裁决书没有依法依规作出,没有送达给当事人,裁决对原告补偿不合理,因为上述裁决的作出导致起诉人的财产、人身、健康等相关权益受到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对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收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常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卜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