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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3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张浩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3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大同街31号。负责人张华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雪茹,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冬雪,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浩,男,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13642.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浩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6年12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浩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3、2016年12月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浩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4、2016年12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浩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C×××××号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因该车辆为轮候查封且尚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时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5、2017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浩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铜山新区城市枫景小区3-2-201室房屋及05号车库进行了查封,因本案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时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置。6、2017年4月19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