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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字第3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田啊南、李秋芹诉孙兴华、徐彬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啊南,李秋芹,孙兴华,徐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字第3886号申请执行人田啊南,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申请执行人李秋芹,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孙兴华,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徐彬彬,女,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田啊南、李秋芹诉孙兴华、徐彬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5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兴华、徐彬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田啊南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0号49号楼2单元2层15号房屋予以解除查封;二、将上述房产过户至田啊南、李秋芹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博 搜索“”